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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217-7|人工真皮|2022-10-01 ~ 2910-12-31
生效區間:2022-10-01 ~ 2910-12-31
事前審查,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申請時須檢附治療計畫及需求量、照片等資料,同一部位限申請一次:
一、病人伴有肌腱、或韌帶、或骨頭、或血管露出之開放性傷口且病人不適合施予皮瓣移植手術治療。
二、病人為深二至三度燒燙傷導致如顏面、頸部、關節等部位疤痕攣縮,且病人本身無法提供適合或足夠身體全層植皮(Full Thickness Skin Graft, FTSG)面積時,限使用於影響上述部位之疤痕重建手術。兒童燒傷病人亦比照上述規定。
三、手掌或足底有全層皮膚缺損且會影響關節活動或行走功能。
來源文件:全民健康保險特殊材料給付規定(11503.ods)
官方更新:115-02-24